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以下简称“45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企业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的,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初审。现将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有关初审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的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36号令和4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单位应按照45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招标项目明细表应附电子版文档。申请材料有关表格请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bjpc.gov.cn)、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www.bjztb.gov.cn)下载。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9年3月25日至4月9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受理地点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层行政事项受理大厅代理机构资格初审窗口。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
咨询电话:66415588-1142;传真:66415802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及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