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创业(股权)投资机构:
为吸引优质创业(股权)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健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已设立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办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引导基金主要服务于海淀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主要以参股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海淀区域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参股创投企业中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总股本(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海淀区域内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总额的1.5倍。首批合作机构将优先考虑与已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
具体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具体条件为:
(一)在创业(股权)投资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管理的资金规模较大,管理团队已取得优秀的业绩,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
(四)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投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六)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申报材料和格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如有合作意向,须于2009年12月25日前,向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递交合作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一)《合作申请书》;
(二)《承诺函》;
(三)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意向方案和其他所需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参照附件三格式填列,按顺序用A4纸张打印装订成册两份,电子版和书面材料需同时递交。
三、评审程序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文件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按照《评审办法》组织评审。
我公司自接受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初审结果,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如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合作机构申报资格。
引导基金的申请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告。
联 系 人:薛飞、韩哲
联系电话:010-68947179-8115 、13811129940
010-68947179-8116 、13811132272
电子邮箱: xuefei6411@qq.com、44219421@163.com
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一、《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