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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姓名:创盟 | 2011-03-17 14:22:39
分类:创盟 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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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的规定,开展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鉴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市科委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示范区内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规定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可申请鉴定。


  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北京市企业(包括示范区内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以及示范区外的北京市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可申请鉴定。


  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采取集中办理方式,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就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申请鉴定,其它时间不再受理企业鉴定申请。

  五、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九)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受理期限内交至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A座一层受理大厅,电话:64874561)。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后退回)。


  六、市科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参加答辩,也可视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查验。

  

  七、市科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提出鉴定意见并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委核实处理;无异议的,由市科委在企业提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可持市科委开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相关附件: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doc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