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引导我市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单位,决定面向我市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征集试点企业,针对《信息技术服务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交付规范》、《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 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4部分:数据中心规范》进行标准验证和应用推广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
2.从事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业务,具有独立的运行维护项目合同,且至少有一个运维服务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
3.有企业自行开发的运维服务交付系统或拟开发运维服务交付系统。
4.原则上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从提出申请的企业中择优选择一批综合能力较强、或者专业从事运维服务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并从这些企业所服务的政务部门以及重点行业中选择部分单位作为试点的甲方单位。
三、北京市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推广试点分为标准验证和应用推广试点两个阶段。其中,标准验证在2010年底完成,标准应用推广试点在2011年底完成。
四、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12月1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申请(格式见附件)。
联系人:李丽勤,韩从一
电 话: 13311572168,83978734
Email:ruanjianchu@bjeit.gov.cn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北京市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企业申报书.doc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