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计〔201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工作已经完成,现将项目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计划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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