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接上级通知,为更好地开展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工作,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的通告》(海行规发[2009]23号)(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非鼓励类业态的入驻申请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通告》发布前后企业入驻的办理原则
凡在2009年7月20日(《通告》公布实施之日)之前已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新增非鼓励类企业(项目),可适度放宽,其中,企业经营事项中涉及前置于工商登记许可的审批项目,必须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完成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并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企业经营事项中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必须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工商登记审批手续,逾期将严格按照《通告》和相关规定办理。
2009年7月20日之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企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通告》和相关规定办理入驻手续。
(二)经营场所的办理原则
1、在不扩大现有已形成规模的电子卖场、商场、购物中心经营面积(商铺数)的前提下,允许新旧商户(企业)的替换,原有商户可进行正常的变更登记。对于已形成规模的电子卖场、商场、购物中心,鼓励其按照《通告》要求将商业经营面积缩小至适度规模,并吸引鼓励类业态入驻。
2、除已形成规模的电子卖场、商场、购物中心之外,企业在办理入驻手续时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途证明材料。未经批准的商业经营面积,不允许设立商业企业;经批准的商业经营面积,应严格控制非鼓励类业态入驻。
请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特此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
2009年9月9日